为禁止性骚扰,实现从“无法可依”到“有法可依”。近日,四川省对该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>实施办法作出修订,规定:“性骚扰是指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信息、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骚扰的行为”。并强调“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”,并为有效遏制性骚扰,规定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,员工遭遇性骚扰,单位要赔偿。
看到这则消息后第一反映是真觉得搞笑,估计又是某部门、某个人一拍脑袋想出来的蠢招,当然也许立法的前提条件是:
1、该省发生的性骚扰可能大部分发生在单位,远比发生在办公场所,诸如火车站、广场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要多得多,否则怎么只对单位进行了规范呢?要是发生在公共汽车上,是否公交公司要买单?谁叫你让色狼上车的呢?
2、发生性骚扰的主体是单位的负责人。可能该省的企业经营者都特别好这一口,且视自己的员工为公司的资源,想怎么骚扰就骚扰,所以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,叫你以后不敢骚扰。
3、该省企业有规定鼓励或纵容员工进行性骚扰,在企业章程中经常出现“公司将性骚扰作为一项职工福利,想怎么骚扰就怎么骚扰”,否则性骚扰的个人行为怎么就上升到单位行为上来呢?也许存在那么一两个色狼在职工里面,但单位招聘又怎么分辨得清呢?最多能做的也就是真发生这样的事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,对其员工进行辞退、开除等吧?
4、该省其他方面的管理都非常到位,唯独性骚扰方面存在漏洞。否则,既然性骚扰单位要埋单,那要是单位有职工出现杀人抢劫等方面的问题,那么偿命的是不是也应该给单位一起摊上呢?
我想,上面的前提条件应该都是不存在的,但怎么就真会出台这样莫须有的规定呢?不得不怀疑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做秀的可能或轻率的可能。
撇开企业到底在性骚扰中到底该负什么责任不谈,单就介定是不是性骚扰就很难,同为公司员工,男A给女B发一信息:“我想泡你”,是不是性骚扰,怎么处罚?或者是男女同桌吃饭,男的讲一荤段子,这也可能构成性骚扰,但还是存在介定问题。
诚然,现实当中经常存在女性个人权益受侵犯、个人尊严受侮辱之类的现象出现,但这一方面有赖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,同时也有赖于进一步对社会公众的个人行为进行规范,比如什么样的骚扰程度构成性骚扰,这些方面都必须有依有据,特别是对事实确凿,证据充分的行为,一定要有相应的责任制度对其进行惩罚。
但缺乏这些前提,就匆忙往企业的头上一扣,以为此举既出万事大吉,那就太过于幼稚,也太过于荒诞了。企业当然不会买帐。那制订这样的傻瓜政策就毫无意义。法律不能发挥预期作用,约束和规范无从谈起,那么就根本没有必要,反过来这有害于法律的严肃性。
个人认为,有些部门少做一些这样拍脑袋就出主意的蠢事,多做调查,多做研究,持着谨慎又谨慎的态度,做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出来。